首页 > 浦江律师 > 安置房回迁的特点是什么?

安置房回迁的特点是什么?

admin 浦江律师 2023年09月18日
安置回迁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买卖回迁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回迁安置房的交房标准是:回迁安置房的交房标准跟商品房大致相同,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房屋承担保证责任,交付房屋之前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签订回迁安置房合同需要注意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注意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要求共有人签名;注意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注意资金安全。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萍乡律师 乐平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网 菏泽律师 南京交通律师 律师怎么收费 在线律师咨询网 杭州私人律师 河北律师 长春律师 黑河律师 无锡律师 台州律师 济宁律师 郑州律师 珠海律师 阳江律师 柳州律师 资阳律师 榆林律师 淮安律师 鞍山律师 衡阳律师 秦皇岛律师 永嘉律师 海盐律师 杭州律师法律服务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青原区律师 宜丰县律师